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充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不断提升现代治理能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市、县(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市、县(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市、县(区)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