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见附1)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时,一律使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赋予事业单位法人存续期间保持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为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各地区可设立过渡期。截至2017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事业单位免费换发新证工作。
附:1、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
2、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说明和印制要求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