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办
发
〔201
4
〕
9
1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调配工作若干规定》的
通知
市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现将《宿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宿迁
市级
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
调配
工作
若
干
规
定
为
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严肃纪律,
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等
有关文件精神,
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调工作
作出如下规定:
一、范围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
市级
机关事业单位
引进
科级及以下
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接收符合
政策性安置条件的
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
人才和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
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
,严格
对照标准
条件
,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二)坚持优化配置
。
人才引进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调配
必
须
以工作需要和职位(岗位)空缺为前提,
人员能力素质
与岗位
工作要求
相
匹配
。
(三)坚持任职回避
。
人才引进和政策性安置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四)坚持分工负责。
申请人才引进部门,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或负责人员政策性安置部门,负责对照相关政策、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并提供真实信息;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编制使用情况和
用人单位的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拟调配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
三、调动程序
人才引进和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需引进人才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时,由其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员政策性安置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政策依据,人员基本情况及主要理由。
(二)审核受理
1、单位编制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用人单位的编制空缺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在编委会研究前一周内,
将拟接收人员的基本情况分别函告组织、人社部门。
2、人员情况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分别对拟接收人员的基本情况引进(安置)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机构编制部门。
(三)研究审批
经
审
核
符合调
配
条件的人员,由
机构编制部门梳理汇总提交
市
编委会研究审批。
(四)办理调配
经编委会研究同意调配的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用编计划批复,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五)入编登记
人员调配后,用人单位凭借用编计划批复和组织、人社部门的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并领取《进编通知单》。
(六)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持介绍信和《进编通知单》等材料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为接收人员办理工资审核、社保缴纳和经费核拨等相关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
严禁擅自借用人员,
确需使用编制引进人才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合理用编,规范进人。
(二)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申请单位
和各有关
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的,
一律进行整改,并
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向基层选调工作人员等工作
依
照本规定。
(四)
本规定
自发
布
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