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委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
《市委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市委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指示精神,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体系,打造“务实、严谨、高效、创新、廉政”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本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筒便易行,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在办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处具体牵头,各处室组织实施,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与我办年度综合考核相衔接,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表现;
(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央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表现;
(三)完成我办年度综合考核重点工作、改革工作、管理工作和创新项目等情况;
(四)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的表现等;
(五)撰写的机构编制工作信息被各类媒体采用和各级领导批示肯定或推广的情况;
(六)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方法进行:
(一)确定目标。公务员根据全办和所在处室年度及月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岗位职责,条目式制定个人月度工作计划,填报平时考核登记表(见附件)。各处室负责人工作计划由分管领导审定,其他公务员工作计划由处室负责人把关审定。
(二)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本人月度工作计划,如实对本人平时表现情况,特别是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填写平时考核登记表。各处室负责人平时考核登记表由分管领导审核,其他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各处室按季度将平时考核登记表报综合处备案。
(三)审核评鉴。各处室负责人平时考核结果,经办领导和中层正职干部民主测评,由办考核委员会统筹研究审定;其他公务员考核结果由所在处室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综合处备案。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根据需要,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四)结果反馈。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各处室负责人考核结果由分管领导反馈,其他公务员考核结果由处室负责人反馈。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按季度公布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
第八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九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应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市委编办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达2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综合处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公务员援派或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二)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委编办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力求考核工作简便快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