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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严禁超编进人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1   访问量: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央、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通过转变职能,完善机制,创新管理,加强编制资源整合,妥善解决好严格控制编制与满足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第三条 超编进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编制限额的行为。

第四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及配备干部等都必须在空编内进行。凡超编进人,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登记,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 对已经超编的单位采取人员只出不进办法,自行消化,直到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方可进人。每年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

    第六 机关、事业单位因招录、招聘和选调等工作需要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对用编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将用编计划下达有关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实施招录、招聘和选调。

第七 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需要使用编制,按照《宿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若干规定》(宿办发〔2014〕91号)执行

第八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招录、招聘、选调、人才引进政策安置等方式确定进人后,用人单位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依据《进编通知单》分别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预算等手续。

第九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不再占用编制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编手续。 

第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人员信息,并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市管干部调整时,调入单位应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备案手续。

第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

第十二 机构编制部门将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可拨打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电话“12310”。对违规进人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 本规定由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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