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和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央、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通过转变职能,完善机制,创新管理,加强编制资源整合,妥善解决好严格控制编制与满足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第三条 超编进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编制限额的行为。
第四条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及配备干部等都必须在空编内进行。凡超编进人,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登记,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已经超编的单位采取人员只出不进办法,自行消化,直到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方可进人。每年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招录、招聘和选调等工作需要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对用编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将用编计划下达有关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实施招录、招聘和选调。
第七条 因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需要使用编制,按照《宿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若干规定》(宿办发〔2014〕91号)执行。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招录、招聘、选调、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方式确定进人后,用人单位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依据《进编通知单》,分别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预算等手续。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不再占用编制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编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人员信息,并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市管干部调整时,调入单位应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纪律。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将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可拨打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举报电话“12310”。对违规进人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