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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3-21   访问量: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常设办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编委主任主持市编委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市编委会议;市编委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条 市编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依法管理原则。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议事,做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研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管理。
       第六条 服务中心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 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做到 “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 实现机构编制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集中统一原则。凡需提请市编委会审议和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市编办扎口受理,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市编委会审议或审定。
       第八条   民主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要求,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提请会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采取票决制,参会编委成员一致同意的,则审议通过;如有不同意见的,则提交下次编委会再议,两次审议未获通过的事项,编委会暂不研究。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审议并需按权限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事项包括:
       1 、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市级和县(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 、市委、市政府直属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分设、升格、合并、撤销、调整、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3 、全市行政事业机构确定为相当于副处级及其以上规格;
4 、全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在不同层级间的调整;
5 、全市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 、需要市编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包括:
1 、市直各部门的“三定”规定、部门之间职责分工、部门与县(区)的事权划分;
2 、市直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挂牌、更名、撤销等事项。
3 、市直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变更事项;
4 、市直单位行政、事业编制调整事项;
5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数核定;
6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计划;
7 、县(区)委、县(区)政府直属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分设、升格、合并、撤销、调整、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8 、县(区)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行政事业机构确定为相当于副科级及其以上规格;
9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
      10 、需要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拟提请市编委会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应事前与市编办沟通,再按程序和有关要求行文呈报。
第十三条   提请市编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市编办先行调查研究,经市编办主任会议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编办负责承办落实。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委名义行文批复,用编计划以市编办名义行文批复,市编办监督实施。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编办拟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签,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编委会议题,由市编办提出,报请市编委主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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