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不准”》的通知
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办〔2017〕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编办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化境,经研究,现将《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不准”
第一条 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市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二条 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第三条 不准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第四条 不准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
第五条 不准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第六条 不准违规接收微信红包。
第七条 不准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第九条 不准公开谈论和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条 不准发布其他不当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