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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集中推进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qsbb/2017-00026 分类 业务信息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编办 公开日期 2017-09-15
文号 宿编办〔2017〕13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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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集中推进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宿编办〔2017136

 

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集中推进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集中推进月”活动方案》已经市编办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915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

“集中推进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委工作要求,着力抓早抓小抓预防,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集中推进月”活动的通知》,经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重点对象

坚持以科级以上干部为重点,突出关键岗位、热点岗位干部,并向科级以下干部延伸。

二、主要内容

1.提醒。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及时采取书面或谈话形式进行提醒。

2.函询。收到关于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德、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反映的,除进行调查核实外,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3.诫勉。领导干部存在较为突出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采取谈话或书面方式对其进行诫勉。

各处室要严格对照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具体要求,根据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选择适当方式,不得避重就轻。

三、活动步骤

(一)认真学习,排查梳理(96日—913)。组织编办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党内相关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基本内涵、实施流程、方式方法。在切实掌握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会同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全面对照十三届省委首轮巡视14个县(市、区)和五届市委两轮巡察10个单位发现的突出问题清单和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五查五改”“四查四改”“三查三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事项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或反馈干部违规违纪情况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

(二)综合研判,稳妥实施(914日—925)。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前往市检察院开展1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排查到的干部负面信息,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综合研判、分类处置。对按照规定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按规定不给予或免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建议,报主任会议批准后,按照规定稳妥组织开展。在操作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联系。

(三)深入总结、建章立制(926日—928)。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实施完成后,注意妥善保管工作资料,形成规范的工作台账。要针对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思考,查找干部监管漏洞,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机制,推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有关台账资料请于928日前报送综合处。(联系人:马祥朕,电话:84368358

四、有关要求

1.强化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对编办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干部的教育提醒。综合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提醒函询诫勉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抓手,作为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举措,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自觉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成为家常、防止失常。

2.注重跟踪问效。各处室要对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加强跟踪整改,对思想上不重视,拒不整改,甚至边改边犯的干部,从严从重进行处理,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综合处要不定期对各处室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3.强化日常提醒。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同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同志、分管范围内的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提醒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附件: 1.《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市编办提醒谈话安排表

3.谈话记录单





 

 

 

 

附件1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

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015628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15628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编办提醒谈话安排表

时间

谈话领导

被谈话人

联络员

918日—

922

程訚捷

王克学、姜克梅、郭士龙、张 耀、廖有军、李 永、高淑婉、程银珠、葛

马祥朕

王克学

郭士龙、廖有军、程银珠、葛 芹、徐睿哲、洪小沛、李全林、徐

徐睿哲

姜克梅

  耀、李 永、高淑婉、董 亮、杨 宁、马祥朕、朱  莉、葛星竹、徐向阳、

宫美华、云

宫美华


附件3

谈话记录单

谈话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地点:                                 联系电话:

谈话时间:                                

主要内容:

 

 

 

 

谈话人:               谈话人:               记录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备注:被谈话人应当在每页记录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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