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年度报告书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
市事业单位登记局 |
经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在系统的事业单位 |
3% |
每年1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第三方监管 |
1.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2.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4.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5.事业单位印章是否按规定及流程刻制,是否及时报管理机构备案,有无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 6.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3.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