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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出台《宿迁市事业单位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6   访问量:0

为引导事业单位重塑信用,提升政务诚信水平,推动社会信用环境不断优化提升,宿迁市委编办、市信用办联合印发了《宿迁市事业单位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健全事业单位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实际应用,形成了较完善的事业单位信用修复体系,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该《办法》率先全省出台,为我省事业单位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加强我国事业单位信用修复领域研究,推进事业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创新。一是补足事业单位信用监管重要一环。近年来,信用监管工作侧重于评价和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工作研究实践不足。通过出台本《办法》,明确事业单位信用修复范围、条件、实施流程、监管责任等,为事业单位量身定制了信用修复“说明书”,解决了事业单位对于哪些行为能够修复、如何修复、谁来修复不明确的困扰,进一步完善了信用监管体系。二是引导事业单位更加守信自律。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失信事业单位“修复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多次伤害”,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督促事业单位查漏补缺、完善信用,更能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实现信用激励效应的最大化,助力我市社会信用水平整体提升。三是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已形成有效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信用修复,促进信用惩戒、教育、激励等环节的互相平衡,是全面推进信用修复工作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防止信用“惩戒权”和“修复权”的滥用,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信用向法治化、科学化、体系化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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