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改革要求,市委编办自主推行信用承诺制,梳理本办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印发《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宿编办﹝2019﹞90号),并开展“信用承诺制度上墙”活动,倡导服务对象作出诚实有信的公开承诺,并纳入信用记录,约束和惩戒违法失信者,在工作中形成诚实有信的良性循环。
一是开展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在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时,同时提供信用承诺书,承诺单位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登记后自觉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在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公益性评价等监管工作中,也探索推进信用承诺制,提供制式信用承诺书,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信用承诺后,相应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供,为各单位办理业务提供最大限度便捷。
二是开展机构编制业务信用承诺制。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用编计划申请以及系统内人员调整事项等时,同时提交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在办理业务后能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业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工作人员在办理时根据事业单位作出的承诺进行优先办理,简化审批程序,也为后续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开展进销编办理信用承诺制。事业单位在办理进销编手续时,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办理依据合法可靠,提供材料真实有效,配合开展后续材料补齐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后续检查和监管,确保进销编办理严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信用承诺制既方便了相关单位办理登记业务,也对他们形成约束,使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登记政策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截止目前,未发现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