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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用承诺+容缺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访问量:0

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容缺办理”工作的通知》(宿政传发〔201962号)要求,深化“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用承诺+容缺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  可容缺材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申请;

(二)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

(三)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同时按程序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四)   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容缺办理要求,认真履行审核义务,协助申请人办理好相关业务。

 2.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需办理容缺的,应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未申请或不提交信用承诺书的,不进行容缺办理。

3.申请人应在作出承诺后3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若因未及时补正而产生撤销登记许可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之后办理所有登记事项均不再适用容缺办理。

 

人:徐东,何依欣

联系电话:84368939

工作交流QQ群:310401370

 

 

 

 

中共宿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1118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容缺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

是否可容缺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批准设立的文件

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住所证明

宗旨和业务范围变动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经费来源变动证明

开办资金变动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举办单位变动证明

3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清算报告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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