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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行事业单位登记事项“信用承诺+容缺办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7   访问量:0

市各相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市级“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容缺办理审批程序和办理流程,提升容缺办理服务水平,方便办事人员办理业务,我局实行“信用承诺+容缺办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可办理的容缺情况,是在办理人已通过登记业务办理网上申请,出具的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只缺少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的情况。

二、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需要办理容缺的,应在办理过程中主动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申请人未申请或不提交信用承诺书的,我局不进行容缺办理。

三、工作人员在办理容缺事项过程中,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材料提交时限,严格审核,规范操作,协助申请人办理好相关业务。

四、进行容缺办理的登记事项应单独存放,做好记录,待材料补齐后统一归档。

五、申请人应在作出承诺后3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及时补正的,将按要求作出扣、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处罚。

 

附件:行政许可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

 

 

中共宿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916

附件

 

行政许可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电话

 

容缺材料及申请人承诺的补齐补正时限:

 

 

容缺材料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因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承诺人(申请人)承担。

  )其它:

承诺人(申请人)承诺意见:

承诺日期:

承诺人(申请人)签章:

 

办理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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